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成功案
【收案过程】
该案案由为一起农村集体工业用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历时一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宏开公司均未成功推翻一审判决。
一个偶然的机会,宏开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朋友聚会上谈及本案。李律师以职业的敏感度,觉得这个案子有些问题。
之后,杨董将所有案件材料交给李律师。李律师团队认真审阅了书面材料。讨论下来决定收下此案。
【李律师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两点,撬动让检察院启动抗诉的观点】
第一,关于责任分担问题。
一、二审判决认为,张某建造违章建筑12000平方米,两者存在两个方面的合意,其一,先建后审批,建造时无任何手续,双方合意的结果;其二,建造过程中,未停止施工,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所以,判决认定过错相当。李律师认为判决将违法实施者张某与协助违法行为进行的宏开公司等同责任是错误的。
为此,李律师将原审的证据再行组织,有针对性的阐述说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进而否定判决所认定的“合意并不成立的”
有理有据的论证,宏开公司虽有过错,但过错的大小不至于与张某平分秋色。
第二,判决认定损失证据有误。
判决认定损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报告。
李律师从此入手。认真审阅了司法鉴定报告内容 ,指出原审中,宏开未提出的观点。将评估报告作为突破点。指出判决最突出,也是最明显的错误所在。
如果说,李律师第一个观点,或多或少存在主观的认识差异,而,这一点,确是客观的。不参与任何主观的判断。
在李律师看来,若能将生效判决再审,必需要找到一些不可撼动的观点。李律师在纷杂的证据中,找到了。
上海市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称:“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直接采信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对系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未进行充分的核查,致损失认定数额有误"
【再审的结果】
宏开公司由原一审判决承担401万元,减少损失承担150万元。